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对不宜公开或本人不愿公开的见义勇为人员,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其保密。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防止打击报复。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