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八条有效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扶养的亲属,在工作、学习、生产、生活中确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给予重点照顾和帮助。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