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