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