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