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水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资源状况,开展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环境质量动态监测,逐步实行实时在线监测,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