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成都市、资阳市以及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维持水库合理水位,确保饮用水取水位和取水量满足取水要求,并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跨区域水量调度和分配中,应当根据汛前消落期、汛后蓄水期和枯水运用期的水量合理制定库区水资源调度方案,因枯水季节或者重大旱情等造成水量不能满足取水要求的,应当优先保证饮用水取水。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