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水源所在地的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情况。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