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毁的,占用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