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九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园林绿地内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严格控制在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内举办文体、展览等活动。确需举办的,须向当地园林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指定地点从事活动。前款所列区域内不得新建餐饮服务经营等设施。已建成的,应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责任,加强绿地管理。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