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严格保护和管理古树名木,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并指定单位和人员养护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擅自迁移及修剪古树名木。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