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条已废止在城市园林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害花草树木,在树上钉钉挂牌、拴绳挂物、张贴广告标语,攀折树枝、刻剥树皮、倚树搭棚、采摘花果、践踏草坪、损坏花坛、绿篱;(二)停放机动车辆和私自设立广告牌;(三)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取土、挖沙、采石、放牧、打猎;(四)燃放鞭炮、焚烧物品、挖坑垒灶;(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毁城市园林绿地及其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