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族地区、边远山区、革命老区等法律服务资源不足的地区规范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