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鼓励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鼓励和支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人民调解组织担任人民调解员;优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人民调解员的,可以依托人民调解组织成立调解工作室。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