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鼓励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人民调解组织担任人民调解员;优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人民调解员的,可以依托人民调解组织成立调解工作室。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