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本条例规定管理、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