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