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