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