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