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教育培训、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