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教育培训、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