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三章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第二十五条有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服务时,须持执业证和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相关证明,实行亮证服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