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三章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第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对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地区的应试人员和自愿申请到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地区执业的应试人员,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其适当放宽考试合格标准。对享受放宽标准取得的执业资格实行分别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