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鼓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等法律服务资源不足的地区申请执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只能在一个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