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三章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第二十条有效鼓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等法律服务资源不足的地区申请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只能在一个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