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三章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第十八条有效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