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三章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第十七条有效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二)品行道德良好,办事公道,作风正派;(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四)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或者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五)参加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考试合格;(六)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并且考核合格,或者具有两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