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

(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用,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

(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

(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

(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

(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

(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

(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

(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