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担任法律顾问;

(二)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

(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五)解答法律咨询;

(六)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