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章 基层法律服务所第十一条有效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担任法律顾问;(二)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四)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五)解答法律咨询;(六)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