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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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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效

公职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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