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公职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