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绿化第二十七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一)钉、拴、刻树木,攀摘花木;(二)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三)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四)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公共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