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第二十一条有效饲养犬只应当采取有效管控、防疫措施,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生活,不得在公共场所放养;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牵系。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