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碎玻璃、塑料瓶、易拉罐、包装袋等废弃物;
(二)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
(三)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
(四)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
(五)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六)擅自占道经营;
(七)其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