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第十七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城市公厕,推广使用各类环保公厕和先进处理工艺,构建良好的卫生环境。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