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第十八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制。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