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环境污染源的治理,建设垃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城市生产生活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逐步实现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利用。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