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传统村落的保护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
(二)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与利用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按照一村一档建立档案;
(四)建设传统村落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和数字博物馆;
(五)传统村落保护的其他相关职责。
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体育、民族宗教、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