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公共环境,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投资、入股、租赁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地方法规 ·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