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行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传统村落标志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传统建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在传统建筑上刻划、涂污等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