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因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实施的建设需要。

因生产生活需要,传统村落内的村民经批准新建住宅的,传统村落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与其就传统建筑的保护利用作出约定。

地方法规 ·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