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的要求。在核心保护区内,除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其他新建、改扩建活动;在建设控制区内的新建、改扩建活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后方可实施。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补偿、置换等方式对保护范围内已经存在的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进行拆除、改造和修缮。地方法规 ·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