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法律、法规对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等固体废弃物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对生活垃圾的行政管理、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