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财政管理第六十二条有效上级国家机关拨给自治县的各项补助专款和专用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抵减正常预算收入。上级国家机关给予本自治县免交或者返还的税费,不抵减各项补助专款和专用资金,不影响各项补助专款和专用资金的分配。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