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监察委员会、第十四条有效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和民族工作重点乡镇(街道)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畲族公民。自治县有较多畲族村(居)民居住的村(社区),其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畲族公民。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