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监察委员会、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畲族公民。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