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畲族公民。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