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监察委员会、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县县长由畲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畲族公民。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