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监察委员会、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畲族公民应当占适当比例,应当有畲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