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畲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依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实施。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