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纳入信用管理依法予以联合惩戒:

(一)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或者对水平衡测试发现的问题不整改的;

(二)超过用水定额未按规定实施节水改造的;

(三)擅自停用已建成的节水设施的;

(四)已建成的非常规水源利用设施未正常运行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