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节约用水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