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义务教育条例第八条有效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时,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