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义务教育条例第七条有效禁止任何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寺念经、参与宗教培训班。禁止为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举办婚礼宗教仪式。鼓励宗教教职人员在信教群众中宣传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